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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和漁村經濟的健康發展,8月中旬,汕頭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漁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并印發《汕頭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汕府〔2005〕48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實行漁業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沿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經費和救助資金予以保障。市、縣(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漁港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公安、邊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有關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所屬漁業船舶、船員及設施安全全面負責,船長對本船及船員安全直接負責。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漁業作業安全職責:一是對漁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檔案,制訂事故應急預案;三是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四是依法為漁業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購買人身保險;五是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漁業船舶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和輪機員等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持有合格職務證書。其他船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訓練。
三、漁業船舶必須依法辦理檢驗、注冊登記手續,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漁業船舶技術證書、航行簽證簿、船舶國籍(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船舶戶口簿等有效證書、證件;配齊消防、救生、通訊、導航和號燈、號型等安全設備;配備海圖、航行記錄;清楚刷寫船名、船籍港,標示船名牌。漁業船舶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的,不得出海作業。嚴格控制漁業船舶釣魚作業人員數量。
四、當氣象部門發布熱帶氣旋及臺風預警信號時,禁止漁業船舶出海作業;航行作業的漁業船舶應當停止作業,并采取有效的抗風、避風措施。當氣象部門發布能見度小于1公里的海霧時,航行作業的漁業船舶應停止航行,并采取應急安全措施。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海難救助領導機構,指揮、協調和處理海難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接到海難事故報告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詳細了解事故要素,并立即向有關職能部門和海難漁業船舶屬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有關職能部門和海難漁業船舶屬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海難事故報告時,應當按照海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救援、救護工作,并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投訴。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投訴受理制度。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