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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09]23號
【簽發時間】2010年3月3日
【印發時間】2010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漁業主管廳(局),各海區漁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漁政隊伍政風行風建設,不斷提高執法服務水平,根據《漁業行政執法督察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督察規定》)和2009年全國漁業執法督察工作會議精神,現將2010年開展漁政執法督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健全漁政執法督察機制
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督察規定》有關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權責明確、上下聯動的督察工作機制。
(一)明確漁政執法督察職能部門。按照各級漁政執法督察職能部門由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督察工作負責人由同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督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有漁業綜合執法機構的,督察工作原則上由綜合執法機構承擔,督察工作負責人由該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的要求,各地要盡快確立督察職能部門及負責人,并于3月31日前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備案,同時要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二)確定漁政執法督察人員。各地要把思想素質好、作風正派、熟悉漁政管理工作的同志充實到督察工作崗位,并將選配的督察人員名單于3月31日前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備案。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將統一制作、發放督察證,并將分期分批組織督察人員參加專門培訓。
二、統一部署,積極有序開展漁政執法督察工作
各地要根據統一部署,加大對執法責任的追究力度,督促漁政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嚴格履行職責,確保重大漁政執法工作的貫徹落實。2010年擬重點對以下漁政執法工作開展督察:
(一)重大漁政執法專項行動的實施。要深入執法一線,主動開展對“護漁2010”海洋漁政執法行動、專屬經濟區漁政巡航、長江禁漁執法、水產養殖執法等重大漁業執法行動的重要環節的現場督察和明察暗訪,深入跟蹤,及時發現和糾正漁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的執行。要加強對《漁業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執行情況的督察,維護漁政隊伍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嚴肅查處漁政執法活動中的違紀行為,特別是影響惡劣的違法違紀案件。
(三)對漁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解決。要加強對漁政管理中審批、發證、補助發放、罰沒、收費等執法過程中易出現問題部位和環節的監督,加大對解決漁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督察力度。
(四)漁政標志的規范使用和規范著裝。要加強對漁政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國漁督[2008]60號文件情況進行督察,要按要求著裝并佩戴標識,不得隨意改變,著裝要整齊、標識佩戴要完整、穿著要規范,樹立中國漁政的良好形象。
三、開拓創新,推進執法督察制度順利實施
各地在開展督察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督察規定》,創新督察方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今年的督察工作。
(一)認真學習、明確任務。督察人員要深入學習《督察規定》,貫徹落實2009年全國漁業工作會議和漁業執法督察工作會議精神,學習漁政執法和漁業專業知識,提高漁政執法督察能力,推進執法督察制度的順利實施。
(二)創新工作方法,講求工作實效。各地要根據統一部署和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今年的漁政執法督察工作方案,有條不紊地開展督察工作。要創新督察工作方法,講求實效,努力贏得漁政機構和廣大漁政執法人員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強協作、指導與宣傳交流。開展漁政執法督察工作,要注意與紀檢監察等部門配合,注重構建內部監督體系,做到監督關口前移,實現“懲防并舉、注重預防”。上一級督察部門要加大對下級督察工作的檢查指導,注重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做好宣傳和信息報送,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充分發揮漁政執法督察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