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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10]60號
【簽發時間】2010年6月2日
【印發時間】2010年6月2日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
近期,我部接到有關方面反映,浙江省有幾十艘漁船未經批準在安徽省建造。我部東海區漁政局會同浙江省、安徽省漁業主管部門對此進行了初步調查,結果表明情況基本屬實。為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漁船管理,確保國家海洋捕撈漁船“雙控”制度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專案調查,堅決制止非法造船行為。浙江省部分人未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到安徽省船舶修造企業、場點建造海洋捕撈漁船,是一起典型的規避國家海洋捕撈漁船“雙控”管理的非法造船案件。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捕撈許可管理制度,沖擊了國家的海洋捕撈漁船“雙控”和漁船安全管理制度。請東海區漁政局立即會同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和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以及兩省工商、公安、交通、船舶生產主管等有關部門,成立專案組,對這一非法造船事件進行調查,核實船舶所有人和違法違規情況,并依法從重從速處理,堅決制止非法造船行為。
二、高度重視,認真做好非法造船的排查工作。根據《漁業法》、《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造海洋捕撈漁船必須取得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船舶修造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漁業船舶修造資質。請安徽省農業委員會高度重視,組織漁政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對所轄地區的船舶修造企業和場點進行全面、徹底排查,重點排查蕪湖、巢湖和馬鞍山等沿江地市的船舶修造廠、港口碼頭在建漁船和修造企業資質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專案組一并處理。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要主動加強與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的溝通聯系,及時通報非法造船和漁船船主等情況信息,共同做好非法造船的排查工作。
三、嚴格執法,加大對非法造船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按照《漁業法》和《國務院關于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等有關規定,加大對非法造船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已開工建造尚未下水漁船,應責令船舶修造企業立即停止施工,嚴格審查《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和漁船修造企業資質的合法有效性,屬非法造船和無資質造船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受理其檢驗,有關機構不得發放船舶證書,漁船不得下水作業;對非法下水作業的,當地漁業部門要堅決予以查扣,按“三無”船舶進行處理。東海區漁政局要會同長江流域漁業主管部門,加大水上執法,特別是長江沿線和入海口的執法檢查力度,防止非法造船入海生產。對非法建造漁船的船舶修造企業,要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函〔1994〕111號”的規定,根據其違法建造漁船情況,依法進行嚴厲處罰,未經核準非法造船的船廠、場點,要依法予以取締。